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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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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埃及民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29874
  • 作      者:
    Nicola H. Karam[著]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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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埃及民法典》是根据英文版1948年《埃及民法典》翻译的中文版,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主编的“外国民法典译丛”之一。徐教授撰写绪言,对埃及民法典的产生背景、发展、特点以及该民法典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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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债或对人权
    第四章  无因得利
    第179条任何人即使他无辨别能力,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失的,应在他获得的利益范围内补偿受损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即使此等得利嗣后消灭,亦同。
    第180条无因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损方知道其返还请求权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形下,自该权利产生之日起经过l5年,此等权利的诉讼时效归于消灭。
    一、非债清偿
    第181条  受领非债清偿的人应返还他取得的此等清偿。
    但受领人无须返还清偿人明知无清偿义务的清偿,但清偿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是受胁迫为清偿的除外。
    第182条清偿人清偿其原因未获实现的或其原因在实现后即不复存在的债的,可请求返还此等非债清偿。
    第183条清偿人不知道债之清偿期尚未届满而予清偿的,同样可请求返还此等非债清偿。
    但债权人仅在债务人所受损失的范围内返还他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所获得的利益。如此等尚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人应返还该笔金钱在清偿期尚未届满的期间内按法定或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184条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如债权人因该履行诚信地放弃债权证书或他获得的担保,或他起诉真正的债务人的权利因未行使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无须返还此等提前清偿。在此等情形下,真正的债务人应赔偿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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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法典译丛总序
《埃及民法典》绪言
埃及民法典(颁布民法的1948年第131号法律)
序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法律及其适用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与财产的分类

第一编 债或对人权
第一分编 债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 合同
第二章 单方允诺
第三章 不法行为
第四章 无因得利
第五章 法律的规定

第二分编  有名合同
第一题 移转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题 有关物之使用的合同
第三题 完成工作的合同
第四题 射幸合同
第五题 保证

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主物权
第一题 所有权
第二题 所有权的派生权利

第四分编 从物权或担保物权
第一题 法定抵押
第二题 不动产的裁定抵押权
第三题 质押
第四题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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