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债或对人权
第四章 无因得利
第179条任何人即使他无辨别能力,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失的,应在他获得的利益范围内补偿受损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即使此等得利嗣后消灭,亦同。
第180条无因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损方知道其返还请求权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形下,自该权利产生之日起经过l5年,此等权利的诉讼时效归于消灭。
一、非债清偿
第181条 受领非债清偿的人应返还他取得的此等清偿。
但受领人无须返还清偿人明知无清偿义务的清偿,但清偿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是受胁迫为清偿的除外。
第182条清偿人清偿其原因未获实现的或其原因在实现后即不复存在的债的,可请求返还此等非债清偿。
第183条清偿人不知道债之清偿期尚未届满而予清偿的,同样可请求返还此等非债清偿。
但债权人仅在债务人所受损失的范围内返还他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所获得的利益。如此等尚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人应返还该笔金钱在清偿期尚未届满的期间内按法定或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184条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如债权人因该履行诚信地放弃债权证书或他获得的担保,或他起诉真正的债务人的权利因未行使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无须返还此等提前清偿。在此等情形下,真正的债务人应赔偿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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