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和刑法学
一、刑法的意义
1.刑法的概念
所谓刑法,就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所谓犯罪,正如杀人罪、盗窃罪或者放火罪一样,是侵害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当中,成为刑罚处罚对象的部分(实质意义上的刑法)。所谓刑罚,正如死刑、徒刑、监禁、罚金一样,是对犯罪实施的国家制裁。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令(法律、政令、敕令、太政官布告、省令)是刑罚法规,其数量现在将近八百件,其中心,是六法全书当中,被作为《刑法》所收录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刑法)。
刑法的定义很多教材下定义说“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乃至保安处分)的法律”。所谓保安处分,是针对将来具有犯罪危险的人,为了防卫社会,根据法院的命令所强制实施的去除其危险性的治疗、改造等措施的制度。在外国的立法当中,有的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保安处分,但日本刑法当中,没有这种规定。另外,也有定义说“刑法,就是有关刑罚的法律”,但这并不妥当。
《刑法》,受欧洲大陆的影响,在明治40年(1907年)所制定、公布,第二年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被屡次修改,但在制定之后的近九十年间,没有太大的根本性变动。为了将《刑法》条文改为现代用语,使之通俗易懂,1995年制定、公布了《部分修改刑法的法律》,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行,这样,就实现了对《刑法》的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就是现在的刑法,这部法律,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内容,采用了法典的体裁,因此,也被称为“刑法典”。
法典是将和各个部门法有关的基本事项按照编章结构,系统化为一个成文法的法律文件。法典中的条文,形成整体的国家法秩序的体系,在目的和手段、普遍和特殊的关系上,相互密切联系,按照一定顺序加以排列和分配。我国的基本法典,有宪法、民法、商法(含公司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现行刑法典分为第一编“总则”和第二编“犯罪”(分则)。其中,“总则”是对刑法典和刑法典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犯罪都适用的共同规定,相反地,“犯罪”(分则)是有关杀人、抢劫、诈骗等个别犯罪的规定。本书所讨论的刑法总论,以现行刑法典的“总则”为中心,以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和刑罚的一般要素为目的。与此相对,刑法各论,除了讨论第二编“犯罪”中规定的杀人罪、盗窃罪等个别犯罪之外,还以探讨后述的、众多的特别刑法上的犯罪为目的。
2.刑法的目的
刑法,尽管是对犯罪人科处死刑和徒刑之类的残酷刑罚的法律,但在其目的上,则有①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见解(社会秩序维持说)和②为了保护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即法益的见解(法益保护说)之间的对立。社会秩序维持说所说的社会秩序,使构成社会的个人和团体等各种势力和元素处于安定、和谐状态。对于国民生活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社会生活在一定秩序之下保持安定,生命、自由以及财产之类的生活利益不被侵害,人们能够安全、放心地延年度日。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国家正是从维持社会秩序是法律政策上最重要的事情的认识出发,不惜使用刑罚这种残酷的制裁来镇压犯罪。
相反地,法益保护说主张,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生活利益乃至法益,近年来,成为有力学说。确实,在如今的以个人尊严为价值基础的社会当中,保护个人生活利益,毫无疑问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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