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近代刑法,自其出现以后,在近代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有过各种变化,但是,作为近代刑法的特色和基础,下述几个方面,则一直没有动摇过:第一,对犯罪进行制裁的刑罚权,绝对由国家掌握和支配(刑罚权国家独占制度),禁止任何私人对犯罪进行报复;第二,对国家适用刑罚权进行一定限制,即国家只能在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成立范围、刑罚种类以及量刑幅度之内发动刑罚;第三,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责任成为科处刑罚的基础。在客观责任的意义上,古代处罚思想的制度被禁止;在意思责任的意义上,中世纪的、封建的结果责任被排除;没有责任能力的孩子或者精神病人也不受处罚。而体现和保障上述近代刑法特色的,则是“无法无罪,无法无罚”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则),“只有侵害法益的行为才是处罚对象”的思想(保护法益原则)以及“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思想(责任原则)。它们便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法益原则
(一)保护法益原则和维持社会伦理原则
1.法益和保护法益原则
刑法之所以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其科处一定的刑罚,目的就在于通过防止犯罪行为,达到保护为该种行为所侵害的生活利益(法益)的目的。如规定杀人罪,就是通过防止杀人行为,以达到保护人的生命这种法益的目的,同样,在现实生活中,处罚杀人者,其目的也在于防止杀人,保护人的生命法益。因此,一切刑罚法规,都是为保护某种法益而设置的,保护法益是刑法的首要任务。这种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的观点,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法益原则。
问题是,法益概念的内容和其所涵盖的范围。“法益”,不是日本法上所固有的概念,而是所谓理论或者说是讲学上的概念,是从德语dasRechtsgut翻译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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