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传统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仿照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了立宪君主制的明治宪法,并在该宪法下设立了行政裁判所,构建了行政裁判、诉愿、行政执行等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引进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于明治宪法及行政实定法的解释,逐渐形成了作为法律解释学的行政法学。但由于在明治宪法中存在着民主、立宪的精神与反民主、非立宪的精神的二元性特点,根据对国家主权的理解等基本出发点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日本的行政法学分化为国权学派与民权学派。在两大学派的争论中,民权学派在行政法学领域占据优势地位,以“美浓部行政法学”的形式形成了战前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通说。但随着战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以及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学界对于美浓部行政法学提出了各种批判。对此,师从美浓部达吉的田中二郎在基本继承美浓部行政法学理论的同时,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修正,由此形成了所谓的“田中行政法学”,该理论自战后至今仍被作为日本行政法学的通说。从理论渊源来看,美浓部达吉曾留学德国,其主要的行政法理论源自于德国奥托·迈耶的理论。而田中二郎基本继承了美浓部行政法学的体系与理论,以自由主义法治国的思想为基础,运用在对行政实定法进行实证探究基础上确定理论的方法,形成了在技术上更为完善、系统的田中行政法学。可见,田中二郎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了美浓部行政法学。如果说美浓部达吉在战前构建了日本公法学中的公法体系,那么田中二郎就是在实定法上、从法律技术上完善了战后日本的行政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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