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
元明清时期,以蒙古族和满族为代表的各少数民族取得迅速发展,走向强盛,开创了以各民族为主的统一全国的时期。蒙古族统一全国,建立元王朝。继明之后,满族又一次统一全国,建立清王朝,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政治上,元王朝在继承中国历代治国成功经验的同时,将金后期的行省制度推行于全国,在云南、湖广、四川等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皆建立行省,大大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管理。明王朝在西南地区设置严密的行政统治机构,与所置军队机构互为表里,对西南地区积极经营。清王朝在西南各省建立统治后,西南和全其他地区一样,感受到了时代脉搏,“处于清廷的整体布局之下”。这一时期,是中央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从形式统治到实质统治转变的时期。元明清三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控制的逐步加强,是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变化的政治背景。
经济上,元明清三王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征收租赋或税赋,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粮食作物的扩大种植。中央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征收租赋或税赋,说明这一地区已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经济基础。当然,能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连续多年征收租赋和税赋,是其统治较前明显深入的表现。元明清三王朝通过赋税征收实现在西南少数民族经济上的直接控制和管辖,西南少数民族自身经济的发展,是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变化的经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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