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这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了过去律师法施行10年以来律师工作的实践,特别是多年来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了国外律师立法的有益做法,对我国律师制度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律师法此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不仅消除了立法本身的一些技术性瑕疵,在若干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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