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交通肇事后离开肇事现场不能一概确认行为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br> 被告人张峰。<br> 一、案情<br> 张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28日20时50分许,酒后驾驶报废的无牌照白色长安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青采路潞城营二村村东路口时,将在路东靠右侧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安晓亮撞倒后驾车逃逸。当日21时许,张峰到大兴公安分局长子营派出所投案。安晓亮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2004年9月1日死亡。<br> 二、审理结果<br>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将靠右侧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安晓亮撞出,后未停车抢救伤者及保护现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致安晓亮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事故发生的情况,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峰有期徒刑2年6个月。<br>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以张峰未停车抢救伤者及保护现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为由,提出抗诉。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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