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罪犯权利
第一节 罪犯
一、罪犯概念的法律界定
罪犯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包括被判处死刑(含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的人。广义上的罪犯概念也是宪法学意义和刑事法学意义上的罪犯概念。但我国宪法和刑法中,都未使用罪犯一词,而是把罪犯表述为“犯罪分子”。从我国《宪法》看,首次出现“犯罪分子”一词是第28条,该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而我国《刑法》首次出现“犯罪分子”一词是在第5条,该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后,《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以后的所有有关条款都把犯罪的人表述为犯罪分子。罪犯概念首次正式使用则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中,即“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此后的条款均以罪犯一词表述被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罪犯概念的定义性条款,其在执行编专门针对被生效判决判处刑罚的人使用罪犯一词,在实质上界定了罪犯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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