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罪犯权利的来源
第一节 关于权利的概念
要研究罪犯的权利,首先要弄清权利的含义。“权利”一词由来已久,在世界各地都有着绝不逊于任何其他词汇的使用频率。正如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言,“权利(Right)这是一个受到相当不友好对待和被使用过度的词”。根据王建博士的考证,最早是在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权利”一词,后在日本也开始使用这个翻译。如果深究起来,“权利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就远远不像它看起来那么简单。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著述之中,权利的定义复杂纷繁,从方法到内容均各不相同。作者此处无意于找出一个全面、精确的权利概念,也不欲与任何观点争长论短,而只是提出以下几个与权利有关的命题,把它们作为本文立论的基础。
一、权利现象与人类社会俱来
权利一词与义务相生相伴,两者既对立又统一。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人的社会本质。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就要向他人提供某种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对自已提供某种行为,这样彼此之间才能构筑起稳定的社会关系。在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一定内容和方式的要求必然得到习惯或法律的允许、支持,权利和义务的观念由此而诞生,并形成为稳固的制度。“要求”的双向主体(即要求者和被要求者)遂分别成为权利的主体和义务的主体。“在此意义上,权利就是个人根据习俗和法律,可以向他人、社会要求某种行为或不行为;义务就是个人根据习俗或法律的要求,应该向他人、社会提供某种行为或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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