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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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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标确权行政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473287
  • 作      者:
    杨柏勇,姜颖主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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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商标确权案件是对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和撤销案件的总称。本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通过对审结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研讨,提出对相应问题的具体解决意见。 读者对象:法院法官、政法院校学生及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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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标确权行政审判疑难问题研究》中商标确权案件是对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和撤销案件的总称。《商标确权行政审判疑难问题研究》中,编者通过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研讨,并提出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指导审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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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一、注册商标显著性的立法沿革
  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中即引入了显著性条款,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中该条款未作变化,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又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丰富及充实。
  在1982年及1993年的《商标法》中,有关显著性的原则条款体现在第七条,即“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具体条款则体现在第八条的第(五)、(六)项中,该两项中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以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阶段,不符合显著性条款的商标不仅禁止注册,亦禁止使用。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在坚持上述显著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其原则条款为第九条,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具体条款则体现在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该阶段,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再是禁用情形,而是禁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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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第二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第三章  关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问题的法律理解
第四章  商标近似性比较的原则
第五章  类似商品和/或服务的认定
第六章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理解和适用
第七章 关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问题的法律理解
第八章  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第九章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理解和适用
第十章  争议期限的认定
第十一章  商标法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商标确权行政案件的证据问题
第十三章  商标评审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第十四章  关于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判决方式及主文的调研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3月7日下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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