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转型社会司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章 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与策略
二、司法改革必须直面的现实
(五)中国社会中社会资源配置与司法
中国现行的司法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而设立,同时也是按照行政区划的级别不同而设立不同级别的司法机构。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经费开支等直接由当地同级行政机构供给,司法职位的任免在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故而形成了社会资源保障的外生性、地方性。而且,这种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财政收入、人才储备及其司法机构与同级权力机构的协调(机构问领导的开明程度、沟通理解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形成了司法资源保障的非稳定性。这种保障资源基本上来自于司法体制之外的本地且不具有恒定性的现实,在相当长的时期还可能存在。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宏观考虑中绝不能回避这一现实矛盾a诸如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独立司法保障体制的设想也就操之过急。现实中不妨在改善与地方同级权力机构的关系、建立相应协调制约规制等方面做出努力,以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
(六)中国社会中社会治理对司法的特别“依靠”与司法
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国家正统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面的覆盖和过程的制约有所消减。因此,社会治理的重心必然转移到权威力量上。司法权作为人们所信服的权威力量被当做特别的“依靠”。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上升,相对而言公共财产的份额减少,国家用于社会治理所需的经济资源相应减少,国家与社会成员进行交换并促使其服从国家意志的经济条件也就减弱,司法的作用也就显得更加突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