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天安门广场故意伤害案——“客观”小动作背后的“主观”大文章
案情回放
2006年8月22日早8时,初到北京的卢某和同事、客户一行5人在办完公事后前往天安门广场参观游玩。他们在天安门西侧下车后沿着便道往东走,卢某和同事等3人走在前面,客户王某与另一同事走在后面,准备去参观毛主席纪念堂。这时路边有不少散发小广告的人向卢某等人传递小广告,走在前面的卢某等3人没有接就径直走过去了。但在其后的王某对散发小广告的人说了句“不要”,散发小广告的刘某立即上前揪住王某,并将王某打倒在地。走在前面的卢某等人听到吵闹声回头,见王某被人打倒急忙返身拉开两人。此时附近的其他小广告散发者迅速向出事地点聚拢,并用扫帚等工具对卢某等人进行围攻。混乱中,刘某捡起路边一块松动的水泥路砖将卢某头部砸破,卢某血流满面。一群人正在拉扯推搡时,有人大喊“警察来了”,参与打架闹事的散发小广告的人立即一哄而散。打人的刘某见事不妙挣脱众人欲逃走。在刘某即将逃窜时,卢某等3人紧紧将刘某抓住,其中卢某一手抓住刘某的右手,一手抓住了刘某的裆部,直到警察到来将其控制。
随后民警将卢某送至医院治疗,刘某被带往派出所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刘某称下腹疼痛,民警于是将刘某亦送至医院,经诊断刘某右侧睾丸破裂,左侧睾丸结节,医院对刘某实施了右侧睾丸切除手术。由于刘某的受伤可能与卢某的“抓”人行为有关,卢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并被刑事拘留。
这是一起涉嫌人身伤害的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刘某所受的抓伤程度如何,这直接决定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刘某治疗结束后,委托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京公法鉴临床字2006第1208号),该鉴定认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且未达到生殖能力完全丧失的程度。然而,被害人刘某对轻伤的法医鉴定结论不服,认为其已完全丧失生育能力,应评定为重伤,故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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