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指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既统一又对立。两者的统一性主要是指刑事诉讼的这两个直接目的共同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体中,并贯穿始终,相互依存。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完全脱离止确惩罚犯罪。只有准确、及时、公正地打击犯罪,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两者的终极目标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对于保障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程序公正的目的又不仅仪在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自身也具有其独立价值,尤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起着重要的作用。程序公正可以消除实体公正的缺陷,使刑事诉讼向着最接近实体公正的方向进行。
3.诉讼效率
由于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司法系统面临着极大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普遍为被告人、被害人所呼吁。在刑事诉讼中,诉讼效率必须依靠诉讼程序运作具有经济合理性和相应措施来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简易程序和其他速决程序的运用范围逐步扩大,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大陆法系国家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则采取处刑命令程序,大大提高了刑事司法系统处理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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