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结构模式与鉴定权配置模式之间存在着大体对应关系。鉴定权配置模式是基于鉴定权与诉讼结构模式的关系而产生。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不同诉讼结构的核心特征出发,形成两类不同的诉讼结构模式,与之相对应,分别产生“单向鉴定”和“双向鉴定”两种不同的鉴定权结构模式,即本书所谓的“鉴定权配置模式”。
在职权主义诉讼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主体是司法官员。鉴定权作为案件事实的调查权由各类司法官员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官员行使;在审判阶段,由审判官员行使。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决定了案件事实的调查采用官方单向度调查事实的方式。民事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直接行使鉴定权。当事人各方可以申请司法官员进行鉴定,但是否同意则由司法官员决定。因此,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中,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是相对于司法官员的鉴定决定权而言的。这种以不同司法官员在不同诉讼阶段为主导的鉴定权配置模式,本书称做是一种“单向鉴定”。
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主体是控诉方和辩护方。鉴定权由控、辩双方各自行使;法官不行使鉴定权。双方行使鉴定权既可能发生于侦查阶段,也可能发生于审判阶段(通常在庭审程序之前)。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决定了案件事实的调查采用控诉方和辩护方双向调查事实的方式进行。刑事被害人仅仅是控诉方的证人;民事被害人如果涉及民事诉讼,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既没有鉴定决定权,也没有鉴定申请权。这种以控诉方和辩护方为主导的鉴定权配置模式,本书称之为一种“双向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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