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6日,七色光公司与深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4月21日至2002年11月30日竣工,总价款1740万元。2002年5月14日、7月25日、9月17日,西城工行三次分别向泛华公司支付工程款24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民一终字第232号生效判决确认该款为西城工行的投资款。泛华公司于2003年5月8日撤离。工程仅施工少部分。七色光公司对已施工工程进行了审计,审计工程价值为98万元。2002年1月4日、1月11日、3月29日,七色光公司分别在西城工行处提取资金440万元,支票存根用途均注明土地、工程款。该款已经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东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七色光公司归还西城工行。
2002年7月10日,西城要行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文慧派出所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文慧派出所负责协助管理工地,需支付治安费12,000元。西城工行已支付4000元。七色光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向西城工行发出催告解除合同通知一份,西城工行于同年5月19日收到,5月21日向七色光公司提交了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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