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战的条件和可能
营销学鼻祖菲利浦·科特勒在讨论价格策略时,强调“没有降价两分钱不能抵消的品牌忠诚度”。9因此,价格战对于处于竞争态势中的对手而言,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杀手锏。对于理性的纠纷解决消费者而言,对于需要投放大量资源进行权威建立预维系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价格同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最具备竞争实力的互相可替代的纠纷解决产品提供商——法院与仲裁机构是否可能会爆发价格战,这是我们讨论二者竞争时绝对不能回避的一个首要问题。事实上,就进行价格战的条件来看,法院完全具备进行价格战的实力:因为有国家财政的最后输血,并且因为其作为宪政框架组成部分的不可破产性,法院可以在没有负担的低风险状态进行价格战,打压竞争对手。而仲裁机构却更有进行价格战的迫切要求:其一,法院垄断了最后的执行力,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仲裁的竞争(法院完全可以采用拖延执行,实现对于仲裁生效实效性的限制);其二,仲裁因为程序的简便性与裁断人员的聘用制度,使得其有更大的成本运营优势实施价格战,这是法院无法获得的竞争前提。然而,鲜活的现实用铮铮事实否定了这种价格战的可能,我们试解析如下。
首先,就理解的直观层面来看,法律直接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了仲裁与诉讼两种产品的收费标准,这就压制了两个集团进行价格战的最后底线,即他们不能脱离法律的要求自行减少收费。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