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据基本知识
1.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案情]
女孩子天生爱美,祝某也不例外。正值芳龄的她特别喜欢打扮自己,每逢周末都会兴致勃勃.地去逛街,一圈下来,两手便提满了衣服、化妆品等女孩子喜欢的东西。2004年11月的一个周六,祝某和往常一样去购物。在一家专卖店里,祝某发现了一件款式、颜色、料子都非常适合自己的衣服。穿上这件衣服,祝某在试衣镜前左照右照:舍不得脱下来,可一问价格,她傻了眼,要2000多元啊!而且店里只有一件了。祝某带的钱不够,又舍不得这件衣服,便和老板商量:自己先把手机抵押在这里,回去取钱,衣服请老板给自己留着。老板表示同意。
当祝某从家里取了钱,匆匆地赶回专卖店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老板告诉她,放在柜台上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自己发现后追赶小偷,但没有追上。店里的顾客可以作证。祝某丢了自己心爱的手机,坚持要老板赔偿。老板则认为是祝某主动提出用手机作抵押,现在手机被小偷偷去,责任不全在自己,只同意赔偿50%。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祝某一怒之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因丢失手机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元,并提供了购买手机的发票作为证据。专卖店答辩称:祝某的手机是被小偷盗窃,因此应等公安机关破案后为祝某追回手机或由犯罪分子作出赔偿。如果不能破案,自己也只同意赔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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