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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保险纠纷案例答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7717
  • 作      者:
    菅峰,王鼎文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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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浩如烟海的案例库,搜索太难,找不到相似案例?长篇累牍的判决书,看着太累,找不到胜败关键?《保险纠纷案例答疑》将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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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菅峰,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旭灿税务师事务所主任,在读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商务师、保险公估师、保险经纪人。东方法律服务网总裁,上海蓝盾保险公估公司法律总监,上海交通台(AN648、FM105.7)《交通新干线》节目嘉宾主持,常年主持该栏目的“律师说法”节目,上海市著名人身损害、保险、税务、公司、国际商务律师。曾在某中央企业工作十余年,精通公司法务,长期担任近百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在保险、税收、劳动、人身损害、企业转制、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委托理财、债权债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地代理了一大批民商案件,其中多起被央视《今日说法》、《经济与法》、东方卫视《律师视点》、上视《庭审纪实》、《案件聚焦》、《社会方圆》、《法律与道德》等栏目,以及法制日报、新闻晨报、青年报、新闻晚报、上海法治报、文汇报、申江服务导报等众多媒体采访报道。
  王鼎文(播音名:鼎文),上海籍人。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现任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播音员、主持人、记者。曾兼职中国平安、联合大众保险公司讲师。从事过金融、外贸和杂志社的工作。
  九十年代初期参与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全国证券联播网》编辑工作,连续几年主持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为您服务》、《健身天地》、《648航班》、《阳光列车》等节目。现主持上海交通台的人物访谈节目《第四焦点》和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事宜的专题节目《交通新干线》。在多年主持工作积累大量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查阅专业书籍,并和权威专家、学者、管理部门深入探讨,为受众及当事人提供实践路径争取最大权益。
  新闻作品曾获全国广播电视协会评定的一、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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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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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二)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的投保行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其有效条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投保人具有订约能力。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格的条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具体表现。所谓投保人具有订约能力,是指投保人在向保险人进行投保时,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应当真实。从合同法角度讲,投保是一种签约行为,因此社会公众是否愿意投保保险?愿意向哪个保险人投保?愿意投保哪个险种险别?都应当由其自行决定。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意思表示真实。
  (3)投保的内容应当合法。法律确认和保护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以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为前提的。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成为认定投保内容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投保人的投保内容合法与否,就集中表现在保险标的的合法性上。
  首先,投保人予以投保的保险标的,应当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反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象,是不能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的。例如,依法应当取缔的书刊、录音录像制品就属于禁止投保之列。
  其次,投保人用以投保的保险标的,应当是法律允许其持有的或生产经营的。比如,企业合法购置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原材料以及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生产成品,可以作为企业财产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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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篇1
第一节 如何订立保险合同4
001 只签订投保单,未及签发保险单时发生保险事故能否索赔?4
002 对保险标的的租赁关系变化后是否需要批改保单?7
003 保单中的特殊约定,保险人未做说明的,应承担何种责任?9
004 保险合同与保单内容相互矛盾应以何为准?13
005 保险人错将十万保单变百万,保险合同应以何为准?17
006 保险事故发生后补交保费的保险合同成立吗?21
第二节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25
007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是否等同于经济利益?25
008 汽车尚未过户,其实际拥有者投保是否有效?28
009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就一定产生吗?32
010 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投保金额有效吗?36
011 保险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如何处理?40
012 因家庭成员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可否适用除外责任条款免责?43
013 货物发生损失后再补投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46
第三节 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9
014 保险合同依法转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9
015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53
016 投保人提出退保后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全额保费?57
017 发生保险事故后才缴纳拖欠的保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吗?62
018 被保险人变更未经批注,保险人是否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67
019 投保人用遗嘱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未经保险人批注是否发生变更效力?71
020 部分履约后,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76
第四节 如何正确履行保险合同79
021 保险人是否有通知投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79
022 遇到保险竞合的情况应如何处理?83
023 多种原因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应如何认定保险责任?86
024 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89
025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可否拒赔?93
026 因投保公司的职员的个人犯罪行为造成损失。保险人能否拒赔?96
第五节 保险事故的索赔与理赔99
027 保险主管机关的文件规定能否当然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99
028 理赔所需资料不慎丢失,投保人是否需要按过错承担责任?102
029 “法定”受益人的确定应以投保时为准还是以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准?106
030 被保险人不协助追偿,保险人有权拒赔吗?110

第二章 车辆保险篇113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0
031 车主并非交强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是否有权索赔?121
032 一辆车购买二份交强险,出了事故能够主张双份赔偿吗?124
058 发生保险事故无钱看病,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126
034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交强险?128
035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人伤害,保险公司能拒赔交强险吗?130
036 修车时致人死亡,肇事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时,能否适用交强险?132
037 哪些费用包括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135
038 一起事故同时造成多人死伤,交强险怎么赔?139
第二节 车辆损失保险141
039 受害方没有得到保险人的全部补偿,在转让赔偿权利后能否再向致害方索赔余额?142
040 事故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留有残值的损害物怎么处理?144
041 投保人放弃对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是否因此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47
042 实习司机违章 驾车,出险后保险公司可否免责?149
043 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出了全损事故怎么赔?154
044 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的保险佥额是否就是赔偿佥额?157
045 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损毁,相关单位的评估价不一样,应该以哪个为准?161
046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的,投保人能否向保险人索赔?163
047 投保人违规被吊销驾证,重新取证后不足一年驾驶营运车辆出事的,能否向保险人索赔?165
048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是否都有效?167
第三章  财产保险篇242
第四章  人身保险篇315
第五章  保险欺诈396
后记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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