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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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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重点与方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1858771
  • 作      者:
    陈剑虹,李赞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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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重点与方法》兼顾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突出实务性,强调理论研究的实用价值。尤其是民行抗诉案件的审查方法、民行息诉工作、再审检察建议、申诉和解方法、法律文书制作方法、民行检察申诉案件的实务疑难问题等,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为民行检察办案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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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其国,中国检察出版社社长、总编辑。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同年参加检察工作。曾供职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副总编、《人民检察》杂志主编等职。2000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东剑虹,男,1956年5月生,江苏兴化人,1983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领导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撰写的“检察机关‘分类审查、流程提速’机制初探”一文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主编了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剑之光--苏州检察理论研究文选》等多部著作,并在国家级刊物发表多篇论文。
    李赞,男,1967年6月生,山东莱州人,大学学历,法律硕士,现任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州市法学会副会长,所撰论文“民事检察监督主体结构模型初探”获得第三届全国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研讨会二等奖,所撰论文“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探析”,“社区矫正制度初探一美加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实践”分别获得2004年度和2005年度江苏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调研成果一等奖,曾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国家级刊物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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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重点与方法》中记载的内容是苏州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人员在办案实践中的切身体会和感受,所选用的案例和数据也都来自于各地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的实践,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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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这是对当事人申诉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范畴,而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是要给当事人最后一个救济途径,通过抗诉来启动再审,进而纠正原判决、裁定、调解的错误,如原判决、裁定、调解未发生法律效力,则当事人应通过上诉等维护自己的权利,即应在正常权利用尽的基础上,再行使申诉权。
    (二)申诉人须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这是对申诉人资格的限制。民事权利意思自治,是一项通行准则,民事权利是否行使、怎么行使,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在该权利不涉及他人的前提下,他人无权干预。同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评价如何、是否需要寻求救济、如何寻求救济,都是其自己的事,未得到其授权,不得代行。因此,我们在审查时,必须从严把握,他人代为申诉或律师代理申诉的,应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同属人身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就不可能再恢复这种关系,如再审会出现再审判决与现实相冲突等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必然启动再审的,同样会出现上述结果,当然应将此类案件排斥在受理范围之内。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撤诉或者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往往以裁定结案,这一裁定也仅仅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评价,对实体争议未作评判,同时,理论上也认为撤诉应视为自始未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这类案件不具有申诉的基础条件,可告知当事人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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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检察业务技能丛书》总序

第一篇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章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主体结构
一、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主体结构概述
二、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主体结构分析
第二章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二、监督主体
三、被监督主体
第三章  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人民检察院与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第二篇  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的程序与规范
第一章  受理
第一节  受理的形式审查
一、形式审查的部门
二、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相关疑难问题
第二节  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
第三节  受理的流程
第二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一、立案权的行使现状
二、立案的法律后果
三、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立案的条件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三节  立案的流程
第三章  审查
第一节  证据审查
一、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二节  举证责任审查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审查
三、对当事人自认的审查
四、对免除举证责任事由的审查
第三节  审查的流程
第四章  提请抗诉和抗诉
第一节  抗诉条件
一、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
二、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
第五章 不抗诉和终止审查
第六章 再审程序和出庭
第七章 规范民行办案机制

第三篇 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的方法
第一章 民行息诉工作的方法
第二章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第三章 民事行政检查法律文书制作
第四章 再审检察建议
第五章 申诉和解

第四篇 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的疑难问题与处理方法
第一章 几类重点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第二章 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篇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践探索与发展
第一章 对支持起诉的实践探索
第二章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探索
第三章 对执行程序的检查监督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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