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医疗事故的基本知识
1.是否允许医务人员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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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常,在城建局工作,一直和伯父一家生活在一起。伯父是中学退休教师,由于常年写板书吸入粉笔灰的缘故,患上了慢性支气管炎。因未及时治疗,现在已成顽疾。
2006年5月的一天,伯父半夜病发,家人将其送进了附近的医院。经检查发现伯父已经感染上了肺气肿,必须住院观察治疗。自住院后,经抗感染,对症治疗,伯父的病情明显好转。在住院后第5天的下午6点左右,值班的护士按规定做晚班治疗,对伯父进行肌肉注射。当注射到一半时,该护士突然停止注射,在换了另一种药后,又继续注射。注射结束后,大约过了10分钟,我伯父突然感到胸口发闷、憋气,无法正常呼吸。见此情形,护士急忙请来当班医生进行抢救,经医生检查后发现伯父严重缺氧,后虽经全力抢救,但伯父还是在当晚8点去世。
对于伯父的突然去世,我们全家在悲痛的同时又感到意外,觉得伯父的病情经过几天的治疗已基本稳定,并且处于恢复状态,却在护士进行肌肉注射后突然死亡,且该护士在注射时有中途停止注射的异常行为,我们认为是护士用错了药。为此,我们要求医院给予赔偿,但医院却说给我伯父注射的护士不是他们医院的职工,是在其他医院工作的,是来本医院从事兼职工作的,所以他们对该护士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听到医院的回答,我们很愕然。
请问:法律上是否允许医务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律师专线解答
常先生,医务人员的兼职工作,也就是医务人员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后利用业余时间或其他时间在其他医院从事医疗活动,这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
在该起医疗纠纷中,您伯父的病情已趋于稳定,却在接受完护士的肌肉注射后突然死亡,并且护士在注射过程中有中途停止注射的异常行为,所以你们怀疑是护士用错了药而导致您伯父死亡。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这有可能是一起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在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后,家属首先可以向医院提出检查要求,对该护士向您伯父注射的药物进行封存、鉴定,明确您伯父死亡的原因,根据死亡的原因来判断是否属医疗事故,或者向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当然,对您提出的医务人员是否可以从事兼职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也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医疗工作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但由于目前我国医务人员数量有限、力量分布不均,允许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兼职,可以有效地利用医务人员的人力资源,更好地为患者排忧解难。为此,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该《规定》第1条,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一部分医务人员从事兼职工作。
医务人员在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时应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若在业余服务或兼职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与纠纷,应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在您反映的问题中,给您伯父注射的护士并不是这家医院的专职护士,而是其他医院到该医院进行兼职的护士。如果该护士的兼职行为经过该护士本单位的批准,且该医院与护士所在的单位签有协议,则该护士的兼职行为是被允许的。该护士在此医院兼职时造成您伯父死亡的医疗事故,按规定应当由发生事故的这家医院承担责任。因为该护士所从事的医疗活动是以该医院的名义进行的。所以,您伯父的家人可以向这家医院提出索赔请求,若该医院拒绝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症结所在
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医务人员是否可以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同时对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归责情况也不太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常先生,您伯父的突然去世令人同情,但您和您的家人不要过于悲痛,现在当务之急是收集相关病历和诊断材料,或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以备与该医院进行交涉或提起诉讼时使用。只有掌握充分、有利的证据,才能在维权时处于有利地位。
☆通过常先生的例子,我们也想提醒与常先生有类似经历的读者朋友,在遭遇医疗侵权时,如有疑问,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需要提起诉讼的,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A1)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A2)第一条
2.患者维权时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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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吕,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为工作繁忙的原因很晚才要孩子。2006年单位比较清闲的时候我做了准妈妈,在家人的精心照顾下我一天天地接近分娩期。
2007年7月20日,我住进了本市的妇产医院,经检查一切正常。但在分娩时,却出现了异常,胎儿出现脐带绕颈一周的症状,由于当时医生处理不当,使胎儿脸色发白,几乎窒息。后经医院紧急抢救,孩子的病情才有所好转并于8月15日出院。
出院不久,我和文夫发现女儿的行为有一些异常。于是,我们把女儿带到市儿童医院检查,医院经检查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听到这一结果,我和丈夫非常震惊,立刻想到当初在妇产医院生产时医生的不当处理行为,肯定是医院的疏忽大意导致我女儿患上该种病症。于是我和文夫来到妇产医院进行交涉,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为分清责任,应我们的申请,当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对该医疗事件进行了鉴定。专家认为,妇产医院在为我和女儿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女儿发生窒息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及脑瘫,虽存在其。自身脐带绕颈的因素,但妇产医院的医生在接生时遇到突发情况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行为,所以我女儿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的鉴定结论为“该医疗事件属于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后经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我女儿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一级”。面对这一结论,我和丈夫为女儿感到痛苦的同时也增添了追究妇产医院责任的信心,决定向法院起诉。
请问:专家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法律证据,我们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专线解答
吕女士,听完您的叙述,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您女儿所遭遇的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中引发侵权损害赔偿的典型实例。
通过您的叙述我们了解到,您女儿是由于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妇产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且由于其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您女儿一级伤残的损害结果,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医疗事故。当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也对该事件的性质进行了确认。所以,吕女士,您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您就诊的妇产医院对您女儿的侵害存在过失,并由于其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您女儿的损害,判决由妇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关所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它是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处理的关键,因此,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同时,您还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和第49条的规定,来解决您与妇产医院之间的纠纷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吕女士,您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下面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1)法律。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行政法规。与患者维权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3)规章。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师职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管理办法》。(4)地方性法规。(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原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原函》等。
茬结所在
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不了解。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吕女士,事情已经发生,希望您和家人不要过度悲伤。孩子年龄还小,处于最佳治疗期,所以在与妇产医院进行交涉的同时,应抓紧时问给孩子治疗,把伤害减到最小。
☆作为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千万要保持一种冷静的心态,不要让激动的情绪影响到您的思考和判断。这时,您所要做的就是要尽可能地收集造成医疗事故的证据,为您日后的诉讼准备材料。
☆我们国家对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对于上述分析中提到的在维权时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另外,患者维权除了要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相当大的勇气。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人遇到一些侵犯自身权益的事情时,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样不仅会使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同时也会助长一些不法行为者的嚣张气焰,所以,千万不要做“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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