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房屋的产权与登记
1.未经老伴同意我有权独自处分共有的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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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胡,是某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退休后,我打算和老伴回乡下老家过点清闲日子,于是就和老伴商量将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房产证上有我和老伴的名字)卖掉。但老伴舍不得街坊邻居,更不愿意离开居住多年的小区。无奈之下,我打算来个“先斩后奏”,先将房子卖了,这样老伴就不得不跟我一同回乡下了。
我首先联系到了原单位的小伙子小陈,他和女友马上要结婚,想买套便宜的二手房。得知我要卖房,小陈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并接受了我开出的价钱,与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末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事后,我高高兴兴地拿着小陈预付的一半买房款回家,而此时才得知消息的老伴却大发雷霆,并发誓决不搬走。看到老伴反应如此强烈,我还真有点后悔,但现在我已经和小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不能反悔,这让我一下子没了主意。
请问:没有经过老伴的同意,我是否可以独自处分共有房屋?我和小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专线解答
胡老先生,听完您的讲述,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未经过老伴同意,您无权独自处分共有房屋,您与小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由于在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您和您老伴的名字,可见您与老伴是这套房屋的共有人,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四)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以在您老伴没有书面同意您将房屋出卖的情况下,您无权独自处分共有房屋。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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