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自颁行至此次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修订,期间有逾16年未作任何修改,这在世界立法史上极为罕见,也创造了中国立法史的法律稳定性的纪录。在这16年间,民事诉讼法虽然未作任何修改,但其实际上一直处于更易中:司法解释扩张,民事诉讼法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替代,民事诉讼法日渐支离破碎,民事诉讼法典的完整性与统一性遭到严重损害。这种以司法解释替代立法的垄断性立法局面近年来出现了改观。2003年11月我和孙邦清博士向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年会提交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学者修改建议稿草稿,同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的立法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与其他29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及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以该议案为基础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07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于2007年10月28Ft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尽管这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补丁”,但这足以令各方欣慰与瞩目,因为这是16年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的首次修订。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宗旨是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缓解“申诉难”、“执行难”等长期存在的顽疾。根据提案人大代表以及立法机关的官员的说明,本次修订的背景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特别是广大群众对民事诉讼中‘申诉难’、‘执行难’反映强烈”。但笔者认为,“申诉难”、“执行难”确为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但“立案难”、“打官司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也同样突出,目前民事审判领域最根本的问题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问题,“申诉难”与“执行难”仅仅是民事诉讼问题的外在表象之部分,为解决这两个难题出台的修正案不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在这样背景下的立法其滞后性自然不可避免,在民事诉讼法诸方面的具体制度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追问一两个修正案能否解决民事诉讼法的整体问题。此次立法机关拟对一个颁行16年的法律用两个修正案修订,虽然从法治的角度而言令人欢欣鼓舞,但总体言之,仍然属于局部的删改与补贴,这种“补丁”式的立法显然并不能满足社会对民事诉讼法的客观要求,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诉讼理念,而且也会加重民事诉讼法典的“破碎”感。同时囿于现行法框架与内容的限制,修正案自身也必然会存在局限性,而且修正案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其他制度之间如何协调一致也是修正案所无法解决的。此外,本次修订案并没有吸纳司法解释中科学合理的内容,譬如参与分配制度、轮候查封制度等诸多具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许多有关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何去何从又是一个问题。因之,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法思路至少是不适合于一部16年未修订过的法律的。以申诉难为例,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若不解决为何民事案件申诉率居高不下的问题,而单纯解决申诉难(且不言能否真正解决申诉难),将难以收到应有效果。
况且,目前实践中运行的许多司法解释其合理性、科学性与公正性颇值质疑,如举证时限规则、证明力规则、关于立案受理的规定,等等。1两个修正案也显然并不能解决现行法的全部问题以及现有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而必须经由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予以解决。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不仅可以梳理现行司法解释,摒弃与现代诉讼理念不相契合的规则,将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规则上升为祛律,而且可以避免出现立法的不完备而采取司法解释或者若干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修补补,避免法律的支离破碎或者使法律成为纸上的条文,避免以司法解释替代法律。
在此背景下,吴庆宝法官、姜启波博士、孙邦清博士与我曾联名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典的建议。2007年8月,该提议由中共中央批转到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民事诉讼法修改小组,并将民事诉讼法按章分配到各业务庭,起草一部法院颁的建议稿。至此,在中共中央的关注下,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即将正式启动。
值此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之际,在我的主持下,中国民事诉讼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出版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的基础上经过法官j检察官、律师、学者以及全体课题组成员的充分讨论、论证由我与孙邦清博士拟定而成。在起草建议稿过程中,起草者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尽可能保留现行法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合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纳入其中。在立法体例上,建议稿考虑到破产法已单独立法,强制执行宜单独立法,因此执行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不再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而证据法由于尚未纳入立法规划,且基于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特单独将其列为一篇予以详细规定。这样建议稿就包括总则、证据、审判程序、特别程序、家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共六编。在完成建议稿后,我们又约请了专家学者对建议稿的立法理由予以阐述,并附以相关的域外立法例。
在立法理念上,建议稿努力追求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以权力保障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如建议稿对诉权的规定等。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公正、及时的审判。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审判”这一规定,将公正、及时的裁判请求权这一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建议稿在保障诉权的同时,相应适当加强了法院民事审判权的构建。建议稿起草者认为,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与我国国情相去甚远,为消除对抗制对我国审判实践造成的流弊,建议稿特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有权行使调查收集证据、询问诉讼参与人、指挥诉讼等必要的职权”,以此来强化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如阐明权、询问权、诉讼指挥权、提出调解方案权等。在具体制度方面,建议稿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三审终审制度、家事诉讼制度等。在具体内容上,从弘扬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出发,对现行法进行了删改、修订、扩容,并阐述了修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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