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研究——姬某、韩某故意伤害案法律问题探讨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姬某与被害人樊某(男,时年40岁)因对预备盗窃面包铁的销售价钱产生争执,樊某谩骂、殴打姬某,双方发生厮打。姬某被樊某打跑后,纠集被告人韩某及“老二”(另案处理)并提意报复樊某,韩某及“老二”表示同意。姬某、韩某及“老二”在唐山市凤凰山公园窃得三根木船桨后,乘出租车返回唐山南火车站欲共同报复樊某。三人下车后,姬某在前找到正在唐山南火车站1站台睡觉的樊某,遂持船桨击打樊某的头部数下,韩某及“老二”持船桨赶到姬某的身后,见姬某连续击打樊某的头部后,韩某喊“出大事了,快跑”,姬某、韩某及“老二”携船桨逃离现场。樊某因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韩某共同准备作案工具预谋伤害他人,被告人姬某实施非法伤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中止)。
被告人姬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定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姬某在殴打被害人樊某过程中,在发现樊某失去反抗能力还没有死亡的情况下,自动中止了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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