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医疗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解释论及立法论考察——闫××、杨×诉海淀区某某保健院医疗事故赔偿案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杨×于2002年2月21日,即怀孕l5周时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保健院(以下简称某某保健院)建立了以产前检查、安全分娩为目的的医患关系,按照某某保健院的要求定期复诊并挂专家号。同年7月23日,杨×按要求第l0次到某某保健院复诊,当时怀孕37+3周。下午医院专家诊查和B超检查均显示胎动、胎心率和脐动脉血流正常,但B超提示羊水过多。下午做胎心监护检查时,在医师5次推动下,做了两次合计40分钟无胎动、基线平直,复诊记录表示未出结果。值班医师嘱杨×吸氧后回家,次日复查。庭审中,医院未提供曾建议杨×留院观察的证据,亦未提供曾告知杨×当时症状具有危险性和发生事故可能性的证据。次日早复诊时,经诊断妊娠期糖耐量异常。行催产素点滴引产术,于2002年7月25日17时14分自娩一死女婴,体重2950克,身长48cm。死胎尸检结果:l.宫内窒息,肺羊水吸入:2. HIE;3.全身脏器淤血(以肝、脾、肾等实质脏器为主),组织死后自溶明显;4.脐静脉扩张,近肚脐侧的脐静脉有血凝块形成;5.胎盘钙化及轻度胎盘早剥;6房间隔Ⅱ孔型缺损;7.死胎(孕37+3周)。
2002年1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以下简称海淀医学会)作出了鉴定结论,内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及审阅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一致认为本例小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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