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第三人自愿履行债务法律问题的适用——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诉某某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唐延明周荆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原告: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下称电力办)。
被告: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实业)。
被告:某某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数码)。
1998年9月25日,电力办前身北京市三电办公室(下称三电办公室)与首钢总公司能源部、甘肃西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甘肃西兰)签订《钢材抵款协议书》1份,约定,首钢总公司能源部欠三电办公室电源建设集资款3024.98万元,同意以价值相当的自产钢材偿还;三电办公室同意首钢总公司能源部将3024.98万元的自产钢材抵还所欠电源建设集资款;三电办公室委托甘肃西兰销售首钢总公司能源部抵给的钢材,并将首钢总公司能源部所欠三电办公室的3024.98万元作为甘肃西兰的钢材货款;甘肃西兰同意销售三电办公室从首钢总公司能源部抵还的价值相当于3024.98万元的钢材。同日,三电办公室与甘肃西兰签订《关于委托销售首钢公司钢材协议书》1份,约定,由三电办公室向甘肃西兰提供首钢钢材,价格为当月厂方现金价减140形吨,结算数量、金额以首钢北钢公司经销处发货的发票为准。并约定甘肃西兰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第十个月开始每月向三电办公室支付500万元货款,至1999年9月30日结清。三电办公室同意甘肃西兰以在建的西兰大厦综合附楼8000平方米、价值5000万元作抵押,抵押期至全部货款收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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