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黄某生前结过两次婚,除了与前妻所生的长子外,再婚妻子周某又带来两个孩子。为避免家人日后的矛盾冲突,一黄某立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其中处分了黄某和再婚妻子周某共同投资、经营的一家工厂,将资产一分为二,其长子与再婚妻子周某各得一半。黄某去世后,其长子以黄某留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为据提起诉讼,要求取得黄某与周某共同投资的那家工厂的一半资产。
本案是一起遗嘱继承案件,在起诉之前,原告应首先从事实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根据“因利制权”的原则,对案件的诉讼进行认真的筹算,“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从本案的案情来分析,原告获胜的前提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因此,原告应当明确什么是遗嘱,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又应当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
所谓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可以采取公证遗嘱、白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口头遗嘱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不管采取什么形式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样所立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有效遗嘱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如上所述,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否则,就侵犯了配偶的个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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