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诉讼和诉讼法概述<br> 第一节 诉讼概述<br> 一、诉讼的含义和构成条件<br>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形式。《说文解字》中对诉讼的解释为:“诉,告也;讼,争也”,意即指有了纠纷向法庭控告,并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的活动。<br> 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诉讼在法学上具有特定的含义。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问权利、义务争议的全部活动。<br> 任何形式的诉讼,尽管其内容不同,程序也不尽一致,但其形成都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br> (1)诉讼必须要有依法可以解决的事项存在。诉讼的目的,就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确认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这些纠纷和法律事实方面的争议,是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诉讼就不会发生。而且,要通过诉讼予以解决的事项,还必须是依法确定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受理并处理的;否则,诉讼难以成立。<br> (2)诉讼必须要有当事人。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因此,当事人的存在是诉讼赖以成立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说,诉讼都是由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依法向司法机关控告(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而引起的,作为被控告的一方当事人则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还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了具体、明确的双方当事人,使司法机关审查案件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有了明确的对象。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并不是诉讼能否成立的主要条件,所以并不是非参加诉讼不可,但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对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会起到重要作用。<br> (3)诉讼必须要有国家司法机关主持并对具体争讼作出处理。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在诉讼活动中的任务,就是运用司法职能,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具体案件作出公正、合法的处理。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或者某一法律事实不是由司法机关以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就不能成为诉讼。<br> (4)诉讼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其目的在于依法、公正地解决纠纷。因而,国家必须制定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调整各种诉讼关系,规定开展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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