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模式最大的亮点就是法院及诉讼程序与社会及非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衔接,这种的衔接首先表明法院功能的一种延伸,即,法院在诉讼调解的基础上,向前延伸,有力地支持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网络,形成司法及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的互动。这是大家通过积极实践总结出来的。这说明法院开始把推进调解看作自己的一种社会责任,考虑怎样能使社会的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怎么让当事人通过更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莆田模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就是将调解协议(包括人民调解、委托调解及和解协议)转化为诉讼调解书,使其效力得以提升。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申请确认,还有部分法定确认。这种转化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审查,既保证了法院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监督制约,也排除了当事人对民间调解或委托调解合法性等方面的疑虑。莆田法院通过自己的尝试,摸索到一条成功的道路,这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也很好地行使了司法权的监督责任。同时,符合诉讼经济、效率的原则。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成本过高,同时直接完成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尽管目前这种模式并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但这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可行的,在法律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只要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不违反当事人的自愿、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这种尝试就是合理的、完全可以在实践中进行先行尝试。各地法院也有很多类似的尝试和措施,例如上海长宁和浦东等法院的“起诉性阶段的调解”,将人民调解窗口和委托调解引入到法院中,并与诉讼调解加以衔接。而且,各地法院在调解社会化的实践中,都对滥用调解保持高度的警惕,通过制定各种严格的规范和时限、次数,有效地防止了当事人对调解的滥用和诉讼拖延,一方面规范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杜绝了外界的怀疑。莆田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与南通等法院所运用的“诉调对接”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尽可能在诉前(立案前)解决纠纷。莆田法院采用的“确认”方式,作为一个创新,不仅可以让利于民(当事人),而且可以有效地培训人民调解员,并有助于催生更多机制。但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能否在全国推广,还需要继续观察,因为莆田的社会环境相对比较简单,这种模式是地域性的创举,符合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但是在其他地方或在今后更复杂的情况下,则可能需要其他的模式或更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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