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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渎职侵权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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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0229
  • 作      者:
    郭立新,苏凌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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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立新,1968年生,河南沈丘人。1989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政治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历部主任、教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2006年,入选全国首届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主要研究专向:法理学、检察制度和刑事法学。主要著作有:《刑法立法正当性研究》、《检察机关侦查实务(1-7卷)》、《检察机关侦查案件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检察制度论纲》、《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辞十余部。在《检察日报》、《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检察论丛》等报纸、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苏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博士。中国诉讼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检察学会会员,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河南省检察机关首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现任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口师范学院兼职教授。荣立个人一等功两次、二等功两次、三等功六次。
    编著出版了《无罪案件研究)、《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手册》、《检察机关侦查实务》、《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中国式对抗制庭审方式的理论与探索》等著作。主持或参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检察监督及其完善》(课题组组长)、《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组长)、《公诉制度改革研究》等多项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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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渎职侵权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解析》以渎职侵权犯罪的四十余个罪名为核心,逐个深层解析办案疑难,阐释各罪立案标准,对新时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等环节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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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都属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客观上都违反了国家保密制度,故意将国家秘密予以泄露,且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二者的界限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特殊主体,主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主体;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泄露”,即让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其超出限定接触的范围,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受密对象则不限于任何人;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其犯罪对象不限于国家秘密,还包括情报,即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其他内部情况,其目的在于为境外服务,提供秘密和情报的对象只能是境外的组织和机构。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尽管也会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其直接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四是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泄露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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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渎职犯罪
一、渎职罪认定的几个共性疑难问题
(一)如何}人定渎职罪的主体
1.渎职罪的主体有哪几类
2.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
3.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
4.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
5.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书记员、内勤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
6.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
7.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员的渎职犯罪如何认定
8.集体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如何认定和处理
(二)如何认定渎职罪的非物质危害结果和经济损失的确定时限
1.如何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失中的非物质性损失
2.如何确定重大损失的时限
(三)如何理解和认定渎职罪的徇私舞弊
1.如何理解徇私舞弊在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
3.如何理解和认定“舞弊”
(四)受贿等罪与渎职罪的牵连犯罪问题

二、滥用职权罪
1.什么是滥用职权罪中的“职权”
2.如何理解滥用职权罪中的“滥用”
3.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4.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还是故意与过失并存
5.如何区分本罪与特殊的滥用职权罪
6.如何认定本罪的共犯
7.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三、玩忽职守罪
1.什么是玩忽职守,其行为表现有哪些
2.如何理解不履行职责
3.如何认定本罪中的职责范围
4.如何认定本罪中的偶然或间接因果关系
5.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还是故意与过失并存
6.如何区分本罪与官僚主义、工作失误
7.如何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等罪
8.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如何理解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国家秘密
2.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3.什么是故意泄露,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如何认定泄密行为的主观故意
6.如何理解《刑法》第398条规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7.如何区分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8.如何区分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
9.如何区分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10.如何区分本罪与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1.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什么是过失泄露,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如何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
4.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
六、徇私枉法罪
七、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八、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九、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二十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二十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二十四、放纵走私罪
二十五、商检徇私舞弊罪
二十六、商检失职罪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二十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三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三十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三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三、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三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十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十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三十七、非法拘禁罪
三十八、非法搜查罪
三十九、刑讯逼供罪
四十、暴力取证罪
四十一、虐待被监管人罪
四十二、报复陷害罪
四十三、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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