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举报概述
1.为什么说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法律监督就是运用国家权力对法律实施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表现在,检察机关是运用法律赋予的专门手段对特定范围内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对已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就是要监督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的情况,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是行使这一监督权力的特定机关,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在我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除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这些构成了我国完整的监督体系。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国家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使的。它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二是专门性,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独立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三是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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