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遗弃母亲,还能继承遗产吗?
【案情】
原告张付民3岁时,父亲因病早逝,母亲张李氏含辛茹苦将其养大成人,20岁那年,母亲拿出多年的积蓄为其盖了房,娶了妻。媳妇过门后,因张李氏年老体衰,不能劳动,媳妇经常指桑骂槐。开始张付民还说媳妇几句,时间长了,张付民就装聋作哑,不管不问,张李氏不但受气,有时连饭也吃不上。张李氏的侄子张付岭就把张李氏接到自己家里生活。张李氏临终前立下遗嘱,后事由张付岭办理,遗产由张付岭继承。张李氏去世后,张付民强行将母亲的尸体拉到自己家里办理了后事。后张付民与张付岭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张付民对母亲有遗弃行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已丧失继承权,且张李氏已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张付岭继承,故张付民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张付民的诉讼请求。
【分析】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具体分析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7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入”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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