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的定义有很多版本。《辞海》对酷刑的解释是:“残忍、暴虐、残暴狠毒的刑罚。”《法学辞源》中“酷刑”被释为:“各种残酷刑罚的总称。”《牛津法律大词典》将“酷刑”解释为:“16 世纪到法国大革命期间闻名于法国的刑罚。它包括残害肢体刑,其中有割舌或穿舌,割唇或鼻,剁手或将手用火烧掉;非残害肢体的肉刑有烙印、鞭打、枷颈手和戴铁圈(即用一个铁圈套在人的脖子上并用铁圈上的链子将犯人铐在墙上);以及非肉刑的酷刑,包括服役数年,关押数年,放逐,奴隶苦役和当众认罪等。”这些显然是刑法层面的释义,将酷刑界定为一种刑罚。《牛津百科全书英语词典》对酷刑作出了这样的解释:“1.(尤指作为惩罚或劝说方法)所造成的肉体上的剧烈疼痛;2.剧烈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大英百科全书》对酷刑的解释略有不同:“是为了惩罚、胁迫、强迫和获取口供或情报的原因而采取的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从历史上看,政府用之对付他们的敌人并使之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政术语一般更常用于政府以外的个人的行为,例如,各种罪行。造成痛苦的范围从肉体器官到化学药品注射,再到不仅要摧毁人的反抗而且要摧毁其人格的微妙的心理技术。”这一释义显然突破了前述释义的限制,将酷刑界定为一种行为, 且涵盖政府和个人两种行为主体,合法和非法两种行为性质,大大扩展了酷刑的适用范围。《布莱克法律辞典》对酷刑做出了这样的定义,“为了施以惩罚、获取口供或信息,或为了施虐的快乐,而给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剧烈痛苦,在旧的刑法里,在司法准许和监督下,与对人的调查或审查相联系,通过采取拉肢刑架、刑车或其他器械,对个人施加暴力的肉体痛苦,作为逼取供认或迫使其揭发同谋的方法。”这个定义将施行酷刑的目的扩及至施虐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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