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适用与立法司法解释建议
一、犯罪主体
典型类案1 单位勾结其他单位人员实施职务侵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行为人”如何认识
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勾结其他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行为人”认识不一。现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对该“行为人”进行研究,进而对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补充建议,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启发。
一、类案简介
犯罪嫌疑人昊某系某钢材公司老总,自2002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吴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与某棉机厂(非国有企业)开始发生钢材销售业务往来。2002年的一天,棉机厂的仓库保管员犯罪嫌疑人王某(另案处理)发现该单位的货物出入库管理非常混乱,便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所送的长度不足2.7米的钢材登记为2.7米,使棉机厂财务按照这一尺寸多支付货款1000余元给犯罪嫌疑人吴某,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从犯罪嫌疑人吴某处分得400余元。后从2002年至2003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昊某先后采取虚开单据、虚增货物数量等手段共同侵吞棉机厂货款12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分得8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分得4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昊某所在的钢材公司于1996年取得法人资格,在与棉机厂的业务中犯罪嫌疑人昊某均以公司名义在与棉机厂发生往来关系,无代表个人的行为,所得钱款也全部放在公司账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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