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法通则概述
第一节 商法通则的概念
一、通则及商法的概念
通,有一般、普通之意;则,有规章、条文、规程之意。通则即适合于一般情况的规章、规则。
对于商法概念的界定,目前中国商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笔者初步统计,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是从商事关系的角度定义商法,即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是学者模仿民法定义,认为“商法是由调整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是从商事或商事活动的角度定义商法,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是从商事关系的具体内容的角度将商法界定为:“商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商组织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的内容”。
五是认为“在大陆法的思维和背景下,‘商法’只能是指私的调整各种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属于民法范畴,又必然包含着民法”。
六是认为商法是“规范关于商事(交易)之法律”,并将其区分为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之商法。形式意义上商法指民商分立国家所制定而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即指经过制定法典程序之商法法典,至于其单行的商事特别法,是否均以“商法”命名,则可不受限制。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之各种法规而言,就法律形式言之,则无所谓商法法典,凡有关商事的规定,或分别编入民法法典,或另定商事单行法规,均属商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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