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事行政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商事行政管理主体是指,具有行政管理权依法对商事活动主体及其商事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任何一个商事行政管理主体都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都对相应的商事活动主体及其商事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权。整个社会的商事行政管理主体的组合及其权力体系应足以构成社会的完整的商事行政管理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才能完成政府应当完成的构筑和维持正常社会商事活动秩序的社会责任。本书限于体系和篇幅,不能完整地介绍商事行政管理主体法律制度,只能概要地介绍商事行政管理主体法律制度,本节的知识只能作为读者了解、研究我国商事行政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入门指引。
一、商事行政管理人及行政管理权力的来源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公众的行为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对自己的行政管理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没有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行政主体的最大限制是,它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并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法理论把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两类。
商事行政管理主体是行政主体的一个分支,是指专门对社会商事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也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公众的民商事行为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自己的商事行政管理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商事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也要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没有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它就不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理论上讲商事行政管理主体也可以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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