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金融秩序与金融法体系
票据法修正之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实施13年来并未进行过实质性修正。其颁行之初,票据市场刚起步,立法技术不很成熟,漏洞和不足在所难免;加之中国经济生活十余年的巨大变化,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今票据市场及经济生活的需求,对其修正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促进票据流通是《票据法》的首要和最终的使命。流通是票据的生命,流通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一部《票据法》的成败。因此,《票据法》的修改与完善,重在重构其流通制度与规则。只有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丰富的流通手段,明确流通的限制与效力,才能真正确保票据的高效流通。
一、克服立法技术缺陷,夯实票据流通的理论基础
(一)票据流通的理论基础——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票据,即可产生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权利的产生原因则在所不问。换言之,票据权利一经合法产生,即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独立于其基础关系之外而存在,其效力不受其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也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性,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法》最重要的原则,也是票据流通的理论基础。世界各国票据法普遍确认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基于助长票据流通和确保交易安全的考虑。无因性的确立,保障了票据内容的确定性、兑现性及安全性,受让票据者只需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可,而不必顾虑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从而极大限度地保障了票据交易的安全性,进而促进了票据的高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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