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办理婚姻案件法律依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5096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收藏
内容介绍
    《办理婚姻案件法律依据》收录了:办理婚姻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文件选编上突出实用性、时效性和权威性。读者在使用《办理婚姻案件法律依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婚姻法条文及适用指引,以婚姻法条文为线索,根据法条的内容归纳条文主旨、总结法律适用疑难点,并根据疑难点设置适用指引,链接与该疑难点有关的具体条文,使读者在研读主体法条后能够快速地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据,相应收录办理婚姻案件需要运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请示与答复等法律文件,并根据婚姻家庭关系经常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分类,共分为总类、结婚、重婚、离婚等十二类。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
    一、总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l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诉讼受理范围的限制】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展开
目录
第一部分 婚姻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
一、总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二、结婚
三、重婚
四、离婚
五、再婚
六、同居
七、军婚
八、涉外婚姻
九、涉港、澳、台婚姻
十、监护、抚养
十一、收养
十二、赡养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