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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律师以案说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7441
  • 作      者:
    郝惠珍,刘爱君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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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专家律师说法,百姓维权用法,案例剖析解法,对号入座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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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郝惠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党委副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从业多年在婚姻家庭领域有颇深的研究,代理了多起有影响的婚姻、继承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被律师界公认为行业的领头人。其参与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法典》、《“十五”“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立法讨论。主编和撰写了《以案说法一婚姻家庭篇》、《离婚争夺战》、《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婚姻继承篇》。她领导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在2002-2007年间连续荣获了“最佳专业委员会”和“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的称号。她本人也获得了北京市优秀律师、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的称号;2005年她还获得人物网10大法律人物提名;2006年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丛书;2007年获得“和谐中国年度影响力人物”的提名;2008年又荣获朝阳区奥运功勋金奖和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她与媒体有密切的联系,自1994年以来一直坚持法律宣传,曾获中央电视台2005年“普法明星”的称号。
    刘爱君,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拥有经济学硕士与法学双学位。曾为法制日报社新闻记者“律师广角”版主编,现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曾获得全国法制新闻、首都女记者协会等新闻奖项,主要作品被收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律师》等著作,参与编著《青春脱轨》等书籍。2004年起受聘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栏目特邀嘉宾,亲自参与了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在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中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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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婚姻专家律师与您分享曾承办、咨询、点评和关注过的59个案例,力求覆盖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条文。以律师说案、以案说法、专家意见、策略提醒、法律依据的体例写作,供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解决问题,供法学院学生、律师界同仁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研究,也力求通过这些真实的故事给那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和在婚姻的十字路口徘徊的夫妻以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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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同居
    1.同居五年男方变心,女方能主张青春补偿费吗?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同居行为,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肖梅要求的“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
    当事人是以“青春损失费”为诉讼请求到法院起诉的,但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术语,也不是立案的案由。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青春损失费的确切定义。但综合本案和社会的现实,对青春损失费可以理解为,一方为他人失去或者贡献了自己的“青春”或者“第一次”,受到损失后要求赔偿的费用。“青春损失费”作为一种时尚语言在社会中流行。
    对于因同居分手而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呢?那是因为在现有法律中没有对青春损失赔偿的规定。即便把青春损失归结为人身和精神的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也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目前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只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和补偿青春损失,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这表明,如果同居双方均系无配偶者,因其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合法途径,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正是肖梅的起诉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原因。但本条司法解释的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这是婚姻法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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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同居
1.同居五年男方变心,女方能主张青春补偿费吗?
2.同居分手,这辆“大奔”算谁的?
3.共同生活经营的店面,分手时如何分?
4.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时归谁所有?

第二章 结婚
5.虚假登记后该怎么办?
6.人死后还要认定婚姻无效吗?
7.艾滋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8.重婚承担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第三章 离婚
9.结婚四年未孕属于感情破裂吗?
10.“婚内”受伤害一方能得到赔偿吗?
11.女方婚前与他人怀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12.一方下落不明可否缺席判决离婚?
13.丈夫成了植物人,离婚谁来应诉?
14.与军人离婚难吗?
15.离婚时生活困难方怎么申请帮助?
16.假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7.变性人离婚起争议
18.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因此判女方多分得存款吗?
19.离婚协议签署后可以反悔吗?
20.空床费——离婚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补偿
21.妻不生子要赔偿吗?
22.与老外结婚,分居两国就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吗?
23.订亲彩礼能要回吗?

第四章 夫妻关系
24.为结婚取得的“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5.婚前一方所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6.婚前股票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7.离婚分得的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8.离婚时分割的彩票,离婚后中奖奖金是谁的?
29.丈夫去世后,在妻子名下的存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0.婚内借款是否成立?
31.一方所荻的奖牌、奖金,离婚时另一方有份吗?
32.买断工龄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33.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可以由一人承担债务
34.夫妻离婚,债务还要共同承担
35.丈夫单方卖房行为无效
36.夫妻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37.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38.离婚时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39.夫妻分居,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40.父母在婚前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1.投入公司的财产离婚时应当怎样分割?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42.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伤害他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43.变更了姓名,就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4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45.中国姥爷难见美籍外孙女
46.这个学费父亲该交吗?
47.母亲下岗得病,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
48.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有效吗?
49.男方受骗抚养非婚生子女,离婚时能否要求索赔?
50.继母不愿与继子女继续生活可以解除抚养关系吗?
51.拒绝做亲子鉴定, 就对自己不利吗?
52.借腹生子,离婚时孩子由谁抚养?
53.父亲扣留子女的户口、母亲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54.法院支持精神赡养
55.子女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
56.老年人再婚,子女就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

第六章 证据
57.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被采纳
58.短信证据可否支持妻子离婚
59.提奸拍照、写下的“字据”合法吗?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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