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婚姻问题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我国婚姻家庭法首先确认了婚姻自由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公民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具备婚姻能力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同谁结婚,何时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实行结婚自由旨在保障男女双方自主地选择相爱的、理想的配偶的权利。自主自愿并以互爱为基础缔结婚姻是获得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的保证。
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维系靠的是夫妻间的感情。如果夫妻间已无感情,或者“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的基础便不复存在了,没有了基础的婚姻是难以为继的,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毫无意义的,对婚姻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痛苦的。因此,应当赋予婚姻当事人解除无法为继的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之所以必须是自由的,是因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已普遍建立了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的价值观,而爱情是个非常个性化的性心理现象,局外人是很难判断的。所以,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须把择偶权、离异权交给婚姻当事人本人。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有关结婚和离婚的约束性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而是为使婚姻当事人能获得真实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因此,任何公民在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各项规定,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有些人把婚姻自由理解成“婚姻的自由化”,理解成“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离婚”,这是非常错误的。婚姻是一个人的终身大事,任何一个人对待自己的婚姻大事都应该是严肃的、认真的、审慎的,而不应该草率轻浮、放任自流,否则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还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给社会带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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