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餐饮消费纠纷
1.用餐时背包被人偷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李,2006年11月,我与朋友冯某等一起到某火锅城就餐。用餐时,我们都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背包放在自用餐桌的空位上。餐后,当我准备取包结账时,却发现我的背包丢失了,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及证件若干。我当即向服务员询问,可服务员却称对此不知情。随后,我们又找到该火锅城的老板赵某,要求其赔偿我丢失财物的损失。可赵某却称,在火锅城内的墙壁上明确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赵某认为火锅城已经尽到了提醒顾客的义务,对于我的背包丢失一事其不负任何责任。我则认为,顾客在火锅城用餐,其有责任保证顾客的财物安全。为此,我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火锅城进行赔偿。
请问:我在火锅城用餐时背包被人偷走,火锅城应当赔偿吗?
律师专线解答
李先生,您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火锅城对顾客的财物丢失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您与朋友到火锅城用餐,实际上与该火锅城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事实上是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附随义务的规定。就该事件而言,火锅城通常情况下属于一般的营业餐厅,店内并没有明确规定将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说明其有为顾客保管财物之义务。事实上,顾客自己保管自己的财物是人之常情,这一点对于火锅店来说也是一种惯常做法。因此,该火锅城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反约定义务。
其次,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对合同义务的理解。合同义务主要包括给付义务和附 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在合同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和依据,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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