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异议期是否属于除斥期间?:
理论通说
质量异议期是一种检验期间,逾期行使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案例
2001年6月27日,凯远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签订了包销协议,约定:凯远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购买1000台800+型摩托罗拉宝典(每台单价950元)和200台828型摩托罗拉宝典(每台单价1650元)。凯远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收货后,发现800+宝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神州数码公司也未履行合同约定配合凯远公司进行销售培训,协助凯远公司销售等义务。神州数码公司的货物给凯远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货物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下:1.现在未出售的800+宝典829台,凯远公司已经对其中的806台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保全的宝典中有547台未粘贴进网许可证;2.所有800+宝典外包装盒标明的型号为800+,使用手册和VCD光盘标明的型号均为800,而用户保修手册上标明的型号均为828,样品主机外壳上未标注产品型号;3.凯远公司于2002年2月将175台800+宝典送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了检验,其中114台接收不到传呼台的无线信号。另凯远公司因为销售800+宝典,广告支出为180458元、场地人工费分别为12 811元和30 798.75元、降价和搭配手机销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 783.58元、检验和公证费用9000元和3800元,仓储运输费5000元,应得利益损失326 038元。故凯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神州数码公司承担凯远公司未售出的829台800+宝典退货责任,判令神州数码公司退还货款787550元,赔偿凯远公司合同履行后应得利益326 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神州数码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凯远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凯远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如未在约定验收期限内验收,则视为已予验收。协议第九条约定收到货物七日内验收,如七日内未验,就视为验收合格。凯远公司直到起诉前才向我方提出质量异议;2.凯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我方产品有质量瑕疵。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货物质量不合格的的依据,因该检测机构是由凯远公司单方选择的,该监督所并非权威检验摩托罗拉宝典的机构,其主体的独立性不能不令人质疑,凯远公司送检的货物已置于其保管控制之下近一年,在送检时包装已经开封,因此送检的宝典样品状态不能证明与我方交货时的状态是一样的。故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问题,两者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所检报告不能证明货物内在质量性状,不能接收传呼台信号的原因是多种的,可能是呼台设置的基站不够,不能覆盖到客户所在区域,或客户所在区域产生屏障,也可能是客户操作不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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