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订立
理论通说
拍卖中的公开竞价是指,举行拍卖前进行必要的公告,拍卖过程中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并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竞买人的价格再次出价,直到某一竞价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以约定或一般惯例规定的方式确认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拍卖师叫价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出价属于要约,而拍卖师落槌属于承诺。一旦承诺,在无其他合同效力阻却性因素存在的情形下.合同成立牛效。
案例
某银行依据某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委托某拍卖公司整体拍卖某市“正大商厦”地下层至四层总建筑面积约6289.6平方米的房产。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在某市报纸上刊登了拍卖公告。该公告载明拍卖某市“正大商厦”等房地产的时间为2004年5月12日下午,拍卖会主持人为国家注册拍卖师叶某,标的物起拍价为2000万元,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等内容,并载明了竞买报名手续。之后,曾某、徐某及某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等六位竞买人依公告要求办理了竞买报名手续,曾某、徐某各交纳了保证金200万元,分别取得12号、l7号竞投号牌。曾某系与其他五人合伙,经各合伙人推举其为l2号的举牌人。张某接受徐某之委托,为其代理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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