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授权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事项,代理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这里所谓的“违法”有两种情况,即委托代理事项违法和代理行为违法。这两种违法情况,都以“知道”为条件,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关于民间借贷委托代理事项违法问题。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主要表现于出借款项和借款用途违法。出借款项违法主要是指委托出借的款项是非法取得的,如贷款人挪用公款委托他人出借,属委托事项违法,如果代理人明知而接受委托代为出借,致使借款被没收、提前收回而造成借款人损失的,由代理人和贷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款用途违法主要是指借款人将所借取的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贩毒等。代理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自愿为其代借,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如借款被赌掉、被没收,致使借款人无力偿还的,由代理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代理行为违法问题。代理行为违法表现多种多样,如代理人接受借款人委托后,为了借款人取得借款,采取欺诈、胁迫、要挟等手段,迫使贷款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将钱借给借款人。代理行为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有两个特定条件:一是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二是被代理人对违法代理行为不表示反对。如果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行为违法就无法表示反对,故“知道”和“不表示反对”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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