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br> 第一节 合同概述<br> 一、合同概念<br> 在错综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中,也许可以说,没有哪一个概念能像“合同”概念那样,既能为法学专业人士又能为不谙法律的普通百姓所熟知。合同概念之所以能拥有如此广泛的认知面,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使用。尤其是,当市场交易成为社会经济事务的主导力量后,合同不但成为维系人们日用常行的关系纽带,而且也构成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要素。合同概念的广泛使用,是、否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恒定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合同概念呢?为对该问题有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还是首先比较分析一下在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德国、法国、美国的立法、判例及学说是如何理解合同概念的。<br> (一)合同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意义<br> 1.大陆法:协议说<br>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convention/agreement),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321条规定:“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彼此之间财产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合意(agreement)。”不像上述两国,德国没有在其民法典中对合同概念径直作出界定,而是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法律行为设立和变更债务须经由合同”的原则。但德国判例及学说则无不把合同界定为构造私法关系的协议,如德国法学大师萨维尼(Savigny)所言,“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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