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1.按照交易习惯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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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林,是广西浦北县某村的一位农民。几年前,我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种了玉桂树6100棵,今天终于到了收获的季节。邻村覃某来我家收购玉桂,我向他出价5000元,覃某嫌太贵,向我还价3500元,后来我说一人退一步,向他伸出4个手指头,表示4000元,覃某看了没再还价。
第二天,覃某请人开始到山场上剥桂皮,待收割完毕后,覃某却只给我400元,当我提出异议时,覃某说他与我商量时伸出4个手指,讲明价款是400元,不是4000元。但是,根据我们当地的物价,最差的桂皮也要上千元,决不可能是400元,可是覃某就是认定我出价是400元。
请问:我与覃某只是按照我们当地交易习惯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专线解答
林先生,据您所说情况分析,您与覃某按照您们当地交易习惯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关系成立,所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白成立时生效。”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达成协议,订立合同的形式。其包括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形式。根据您所述,您与覃某以口头方式就买卖桂皮一事达成一致,口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因为口头形式是不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往往无凭证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于举证。您与覃某就不容易举证证实各自主张的价格,应视为价格不明确的情形处理。这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据此,您与覃某发生的价格争议,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按照当地的市场行情,根据您所在地物价局在合同生效时认证的价格来确定你们之间的买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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