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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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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177239
  • 作      者:
    陶希晋总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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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陶希晋,同志1908年生,江苏溧阳人,青年时就读于南京中央大学法学院。早在学生时期即参加革命运动,1935年入党。历任中共石家庄市委书记、正太铁路特委书记、晋冀、晋东地委书记、华北人民政府秘书长等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任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兼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参事室主任等职。协助董必武同志从事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制建设。粉碎“四人帮”后,主持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常务工作,着手起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1979年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中央民法起草小组工作,起草了民法四个稿子,简称民法四稿,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以及对我国以宪法统率下的新六个基本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
    其主要法学专著有:《新中国法制建设》(1988年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民法简论》(1985年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民法文集》(1985年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论法治》(2008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陶希晋并为国家社会科学“七五”重点项目《中国民法学》五卷本(原名: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研究)的总主编。其中《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在1990年和1997年出版。《中国民法学-债权》已于199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8年为配合纪念陶希晋诞辰一百周年,已经出版的《中国民法学》各卷本陆续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修正再版。其中的《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已于2008年4月出版。《中国民法学·物权》也即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石言诗集》(1990年北岳人民出版社出版)、《石言印稿——陶希晋印存》(2008年文物出版社出版)。
    刘春茂,江西省安福县(吉安市)人,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62年至1981年先后任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申诉组长等职,1979年获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优秀法官”称号。1981年至1985年底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秘书、民法起草小组成员。先后参加革命老前辈、著名法学家张友渔领导的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和革命老前辈、著名法学家陶希晋领导的民法起草小组工作。1986年至1995年先后任南开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989年获南开大学和天津市局级优秀教师称号。1992年荣获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1995年调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组建法学研究所和法律系,任法学研究所所长、法律系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社会兼职有:曾先后兼任天津市版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版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等。主攻民法、知识产权法。为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日《中国民法学》副总主编和总干事,并为《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60余万字)和《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70余万字)两书的主编和主要撰稿人。主要著作还有:23院校统编教材《民法学》(52万字)、《继承法通论》(25万字)、《民商法全书》中的继承法编、知识产权法编(35万字)、《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学原理》(35万字)、《知识产权原理》(80万字)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论法院院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论农村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经济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论我国著作权主体》、《论著作权客体的必备条件及其相关因素》、《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论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论遗嘱自由原则》、《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等数十篇。总计三百余万字。外国有些学者誉其为“中国继承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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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 中国民法学丛书: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修订版)》贯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吸取了中外最新资料和近年来国内的研究成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同时还将我国的财产继承与世界各主要法系国家的财产继承法作了比较分析,论述了中国财产继承制度的特色,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继承立法提出了诸多设想和建议。财产继承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个公民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财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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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财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我国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财产继承制度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制度、债权制度(合同制度为基本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共同构成我国的民法体系。
    财产继承(succession of property)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死者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含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包括被遗赠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受领遗赠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包括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可以分得一些遗产的人称为酌情分得遗产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可以适当分得一些遗产的权利称为酌情分得遗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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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继承法总论
第一章 财产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财产继承的概念
第二节 财产继承的种类
第三节 财产继承制度的由来及其历史发展
第四节 财产继承法的概念、体例、沿革及其制定过程
第五节 社会主义条件下财产继承存在的理由
第六节 财产继承制度的本质

第二章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第二节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三节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节 限定继承的原则
第五节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的原则
第六节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的原则

第三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章 遗产的范围
第一节 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三节 债权
第四节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五节 遗体

第五章 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
第一节 一切生存着的人都具有继承能力
第二节 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第三节 法人、国家的继承能力、受遗赠能力

第六章 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节 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分得遗产权取得的根据
第三节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
第四节 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放弃
第五节 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

第二编 法定继承
第七章 法定继承概述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

第八章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节 确定继承顺序的依据
第二节 我国法定的继承顺序
第三节 世界上各主要法系国家有关继承顺序的比较研究
第四节 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的比较研究
第五节 关于继承顺序的立法建议

第九章 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第一节 配偶的应继份
第二节 血亲属的应继份
第三节 取得平均份额的必备条件
第四节 世界各主要法系国家在应继份问题上的比较研究
第五节 伊斯兰教国家的财产继承

第十章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一节 代位继承
第二节 转继承

第三编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一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自由原则
第三节 遗嘱能力
第四节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
第五节 遗嘱的方式
第六节 共同遗嘱
第七节 附负担的遗嘱
第八节 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
第九节 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十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第十一节 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节 遗嘱标的物所生权利的归属
第十三节 遗嘱的执行

第十二章 遗赠
第一节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遗赠与生前赠与、死因赠与的区别
第三节 遗赠的种类及其比较研究
第四节 补充遗赠和后位遗赠-
第五节 使用权、收益权的遗赠
第六节 遗赠的法律效力和遗赠物变更后所生权利的归属

第十三章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由来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我国继承法确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作用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与外国继承契约的比较

第四编 遗产的处理
第十四章 遗产处理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
第三节 共同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管理
第五节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第六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十五章 遗产分割
第一节 遗产分割的原则
第二节 遗产分割的方式
第三节 遗产分割的时间
第四节 遗产分割的方法
第五节 遗产分割的溯及效力
第六节 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相互之间的担保责任
第七节 遗产的分割是否应以清偿死者的债务为前提

第十六章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
第二节 无人承认继承的概念和意义
第三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处理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
第五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管理
第六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七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最终归属

第十七章 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适用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继承立法
第三节 继承法适用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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