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标的有效性<br> 第三节 商标禁用标志<br> 主要知识点<br> 1.商标禁用标志的种类;<br> 2.地名作为商标的禁用;<br> 3.不良影响商标的认定。<br> 一、地名注册商标的限制<br> 【案例8】云南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红河”地名注册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br> (一)案情简介<br> 本案争议商标“红河”(第1022719号)系由大兴安岭某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199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于啤酒、饮料制剂商品。该商标后于2000年1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公告转让给济南某经营部。云南某公司(原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红河”标志,某经营部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原告遂于2001年8月13日以该商标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提出撤销申请。<br> 商标评审委经审理认为,虽然“红河”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红河”按其字面含义和构词习惯已经能够使人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存在的河流名称,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因此,商标评审委裁定,某公司对某经营部的“红河”商标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维持。<br> 原告不服商标评审委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河”确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被告提交的《辞海》、《中国地图册》和《世界地图册》均为我国权威的公开出版物,可以证明有一条跨越中国越南边境名为“红河”的河流,故“红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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