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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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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知识产权52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4648
  • 作      者:
    靳学军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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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资深法官亲判亲解,司法疑难全面解惑。
    《知识产权52案》将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分别作为两编编写。其中,商标权纠纷收集了8个案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收集了12个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比如,平行进口后进行商标的更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何理解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等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都是经常遇到的案件,也是值得经营者注意的案件。作为法官,我们旗帜鲜明地倡导企业应以诚信为本,尊重竞争伙伴的知识产权,培养自主的知识产权,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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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当事人对法律的期待是我们工作的最大动力,特别是一些疑难、新型、复杂的案件,很多当事人把法律的理想寄托于案件的审理中,很多律师把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工作作为展示法律风采的工作,这使得知识产权司法的声音成为知识产权法律进程中越来越鲜活的部分,与我们的时代并行发展着。法官、律师和当事人都是弹奏司法乐章的最重要主体,当我们向大家呈现这些案件的时候,我们亦希望它能呈现给社会法律的心灵。我们亦带着对法律的崇敬将我们全身心经营的法律收获奉献给社会,以此纪念我们共同走过的法律路程,感谢所有对法律有所期待的人们,尤其是对知识产权审判寄予厚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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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单纯的历史人物和事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葛某
    被告张某
    被告某电视台
    被告某电视公司
    被告某出版社
    被告某县政府
    被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诉称:1998年10月原告辛勤收集民间资料及查阅大量史料创作编写的15万字人物传记《清末巨商王炽同庆丰纪事》(以下简称《纪事》)一书,由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5月原告购买了一套《钱王》VCD,2004年5月购买一本由某出版社出版的电视文学剧本《钱王》。经阅读、对比,且编剧张某在剧本序言(一)中也承认该剧本参照原告著作《纪事》一书编写而成,原告确认被告的改编、拍摄、制作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2002年10月被告某电视台、某电视公司、某出版社等联合制作,将被告张某执笔改编的电视文学剧本《钱王》拍摄成20集电视连续剧,在某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原告认为,被告根据原告《纪事》一书编写剧本。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及邻接权。《钱王》剧本在人物、情节关系上,与原告《纪事》中主要人物、情节相同,被告张某作品使用的主要史实系《纪事》一书中内容,并有很大歪曲、篡改,增加了很多暴力场面,人物设计和一些情节也严重背离了史实,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权。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改编、拍摄、制作电视剧,未支付原告报酬,侵害了原告获取报酬权。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立即停止电视剧《钱王》在全国的播映;2.六被告支付代理费及诉讼实际支出费用25166.8元。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认为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取报酬权、摄制权。
    被告张某、某出版社辩称:没有侵犯原告的改编权等各种著作权。原告没有实际参与《钱王》剧本的创作。原告《纪事》一书是职务作品。《钱王》剧本不是依据原告《纪事》一书改编的,而是根据原告书中提到的史实,查找历史资料,进行大量创作完成的,不属于改编的范畴。王炽是历史人物,相关史实必然要在剧本和电视剧中体现。该剧的剧本写作和拍摄是基于某县政府宣传该地区的需要进行的,原告是文物管理所所长,当时受某县政府指派主动向被告提供史实资料,应认为是认可被告使用,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另外,《钱王》电视剧早在2002年就播出了,有很大的影响,原告应早就知道相关情况,而其在2005年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已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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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侵犯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校订手记的独创性决定其是否为作品
单纯的历史人物和事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自由文档的派生作品不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民歌改编创造性的把握和侵权的认定标准
网页著作权人与网站技术软件著作权人区分标准
认定摄影作品同一的举证责任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认定
特殊职务作品的责任归属
特定历史环境下完成的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认定标准
抄袭以被告接触原告作品内容为前提
剪纸的著作权保护
电信公司对委托他人制作的电话卡侵犯著作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取得题词原件是否即享有题词作品专有使用权
作者、表演者有权获得艺名的署名权保护
对作品内容的一般性修改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电子公告服务(BBS)提供者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侵权认定
搜索引擎服务商对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不负责任
手机看电视,侵犯何种权利?
学习机的生产者提供教材网上下载服务构成侵权
著作权专有许可人有权对许可期间的侵权行为起诉
合理使用: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分界线
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
公布共享软件注册代码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犯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图纸著作权的认定

第二编 与著作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出版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及对影视作品著作权合同的解释
出版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依法推定
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认定
丢失书稿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及损害赔偿

第三编 侵犯商标权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者的注意义务
平行进口后进行商标的更换,构成商标侵权
非商标意义使用不构成侵权
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对注册商标所含文字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标权以商标使用行为为条件
商标专有使用权侵权的认定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规则

第四编 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电视直销广告中虚假宣传相关问题的认定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实刊登未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意使用他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违反行政管理规范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当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
进销存管理系统中的客户名单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
竞业禁止裁判与法官的深度考量
特定客户信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装潢的认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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