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海嫣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网页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嫣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嫣妮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博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伲公司)
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02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等。2002年12月13日,原告(甲方)与上海九鼎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实施互联网站建设,其中包括域名注册、租用虚拟主机、网页制作;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网站建设要求及提供的资料,提供网站建设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后,进行域名注册、租用虚拟主机、网页制作等服务;甲方应为乙方及时提供具体、详细、可靠的资料,并对网站建设各个阶段进行及时确认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九鼎公司支付了软件开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100元。
原告于2004年8月6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函》,内容为:“我公司曾于2002年12月委托上海九鼎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网站,依据我公司提供的资料,上海九鼎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完成了域名为www.yanny—hk.corn的网站,具体内容见后附。根据双方当时的约定,此网站全部的著作权均归上海嫣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函上有“情况属实”4个字,九鼎公司在该4个字上加盖其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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