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关知识】
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1条,本条阐明了《条例》的立法宗旨及立法依据。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今天,在社会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大到金融、交通、银行业的信息系统,小到我们使用的电视、手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哪样都少不了计算机软件。实际上,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产业早已超越了技术和产业的范围,对整个国民经济乃至科技、文化、国防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
与传统的农业产品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典型的高度凝聚了研究开发者和相关创新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产品。计算机软件从研究、开发到传播、使用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成功的计算机软件被有效使用将给使用者带来十分明显的好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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